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成立並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財產轉為共同財產嗎?
1、婚前財產一般不會轉為共同財產,這是由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個人財產的法定範圍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為了更加明確的知道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後,可能會擬定、並簽署婚前財產協議,並且在簽署後還會帶著協議都當地的公證處提出財產公證的請求。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擬定後,不管是否公證,都對雙方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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