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那麼,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作用呢?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有哪些?詳情請閱讀下文了解。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係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於夫妻財產約定成立並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發生對外效力,則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發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記者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有“對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這種規定在原則上說是正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辦理離婚手續,規避法律,損害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為無效,但僅依據這一規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根據我國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於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借鑑外國經驗,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於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者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從而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製度。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您通過這篇文章的閱讀能進一步瞭解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效力,歡迎瀏覽。
-
公證後能反悔嗎
公證後不能反悔。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
-
房屋公證需要什麼證件?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影印件;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影印件;3、出賣共有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4、購房合同;5、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藍圖、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估價報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如何公證贈與協議
1、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影印件);贈與書;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屋證、存單等;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
-
以別人名義買房怎麼公證
借名買房是不能進行公證的,因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房產證上登記的人員為準,其他人不得任意處分該房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