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分居財產分割是否包括分居期間的收入
一、婚內分居財產分割是否包括分居期間的收入?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後,雖說不在一起過夫妻生活,實際上雙方也都沒有行使和履行夫妻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雙方仍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期間不論是長是短,依然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婚姻法第 13條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這種情況。也就是說,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後,在分居期間各自所得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認為應歸個人所有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從夫妻感情不和並長期間分居的實際情況出發,要求對這種共同財產平等協商處理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分居期間,夫方妻方各自處理其所得的財產,無須論究責任,可以認為是合乎生活情理的。如果夫妻和好或者離婚,則應依法按夫妻共同所有財產處理。
二、哪些屬於婚內財產?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當然了,夫妻兩個人由於分居兩地,所以在此期間對各自的財產收入狀況可能也是非常的模糊的。不過,因為理論上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原告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分居期間對方的財產收入。同理,自己在分居期間的收入作為被告來說,也是有權利要求平等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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