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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定罪的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在網際網路十分發達的今天,人們利用網際網路來進行工作,或者是學習都是非常便利的,同樣的犯罪分子利用網際網路來進行詐騙也非常的便利,所以,網際網路詐騙,這種行為日益猖獗,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網路詐騙定罪的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網路詐騙定罪的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一、網路詐騙定罪的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證據需要的是指出真實的事實 主要是銀行的單據,和你在交易中的電話錄音,還有你在網上的交易過程(這個是由警方來給你取證的)

就好象寫作文一樣

人物 事件 起因 經過 結果是法官來判 你得證明其他的幾點

首先用銀行帳單確定人物為你跟他 事件以電話錄音為證明

電話錄音證明你們談交易 然後銀行帳單也證明交易成功這算經過

其實QQ聊天記錄起不來多大的作用 除非你可以抓現場抓到他在上次QQ

不然他可以一口咬定QQ不是他的 或者他當時沒上 是別人盜用的

頂多只能做個事件的旁證 你當然也可以尋找更多對你有利能證明這幾點的其他證據

1、證據需要的是指出真實的事實,就好象寫作文一樣,人物、事件、起因、經過,得證明其他的幾點

2、首先用銀行帳單確定人物為你跟他

3、事件以電話錄音為證明電話錄音證明你們談交易

4、銀行帳單也證明交易成功這算經過

網路詐騙處理

1、儘可能地儲存好所有與詐騙分子進行聯絡的單據,如電子郵件、銀行匯款單、手機簡訊等等。

2、將被騙經過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

3、帶著被騙經過和被騙單據到當地公安機關刑事警察部門、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部門或者派出所進行報案,並由民警作一份報案筆錄。

4、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幫助下將案件及相關材料移交到案發地公安機關(如詐騙分子手機所在地,網站維護地)作進一步查處。

網路詐騙定罪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無論是網路詐騙還是現實詐騙,定罪的證據都是可以說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所以網路詐騙定罪證據包括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語音、文字這些)等等這些,我們都需要儲存好儲存完整,在任何的網路交易中都要儲存好這些證據,如果一旦被騙這些就是警方需要的網路詐騙定罪證據,有了這些證據對於懲治違法分子、追回詐騙款有重要的作用。

二、網路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司財物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在我們國家網路詐騙定罪的證據,必須要可以指出真實的事實,證明自己想要表達的意見內容,比如說在網路詐騙當中,存在著銀行轉賬的賬單,錄音資料等等,除此之外,網路詐騙構成要件也給大家闡述了。

標籤:定罪 證據 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