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是怎麼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是需要嚴格按照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來進行審查,證據是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的基礎。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是指環保部門或法律授權的組織用來證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並應受行政處罰的案件的一切客觀事實,即環保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根據。環保部門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必須注重證據和符合證據規則,這是依法執法的要求,也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對調查程式、收集證據要求做了原則性規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結合環境執法實際,對調查取證程式專節做了規定。《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以下簡稱《證據指南》)對《行政處罰法》的原則規定和國家依法行政的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對環境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活動進一步規範,突出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的意義有哪些?
(一)制定《證據指南》是規範執法程式的必然要求。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援。反之,證據缺陷有可能導致處罰決定被撤銷。制定《證據指南》,有利於推進環保部門依法行政、規範執法程式工作,扭轉執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式”的做法。
(二)制定《證據指南》是環境行政處罰實踐的迫切需要。
隨著執法力度的加大,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數量呈增長趨勢,當事人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也在提高,這對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執法人員對證據重要性的認識還不高、取證程式還不夠規範、筆錄過於簡單、所取證據不能反映出違法行為。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地方調查取證工作的指導,明確證據收集、審查、認定的方法和要求,便於基層執法人員掌握和運用。
(三)《證據指南》是《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重要的配套檔案。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專節對調查取證環節做了具體規定。其中,許多新的規定,如證據的登記保全、自動監控資料的運用、現場即時監測、查封暫扣措施等需要具體操作細則。為更好地實施《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必要制定《證據指南》與之配套。
綜合上面所說話的,對案件的審理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只要證據齊全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般對於承擔處罰的方式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滿意的話,那麼也是可以找到新的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都是可以獲得法律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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