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到期不繳納會怎麼樣?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到期不繳納會怎麼樣?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罰款處罰後,如果當事人到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不服行政機關罰款,該怎樣維權?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即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關於當事人如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規定: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7)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8)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9)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罰款要求支付的罰款,對於被處罰的人來說是必須要按規定支付的,如果到期了選擇不理會,那麼就會要求支付額外的金額,如果造成的情節比較嚴重的,那麼還會被查封或者是扣押相關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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