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溯及力存在嗎,環境侮辱罪立案標準
雖說並不是所有的環境汙染現象都涉及到汙染環境罪,但是在生活中我們保護環境並不因為是準守法律,而是為了能夠保護我們生存的環境,讓下一代能夠在良好的環境中生存,不過在當前社會汙染環境罪的內容我們還是應該去了解,瞭解如何認定,那對於當前的情況來說汙染環境罪溯及力是否存在呢?
汙染環境罪溯及力是否存在
汙染環境罪法律條文內容更改後並沒有對16年以前稽核完畢的案件進行更改,所以汙染環境罪是沒有溯及力的。
汙染環境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汙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散以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生活中如果遇到環境汙染的現象一定要進行勸阻,對環境汙染的認定以及汙染環境罪溯及力相關問題有所瞭解之後,如果遇到企業工廠有亂排亂放影響環境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像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在環境保護方面我們還需要加強對下一代的教育,杜絕環境破壞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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