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是怎樣的
一、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是怎樣的
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環境汙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汙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汙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構成環境汙染侵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環境汙染侵權須有環境汙染的行為
就這一點上,環境汙染侵權採用嚴格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只要導致了環境汙染這一危險狀態的出現,即使其沒有違法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可以構成侵權。
2、環境汙染侵權需有客觀的損害事實
被汙染的環境有可能造成他人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精神損害等。
3、環境汙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需有因果關係
環境汙染侵權之因果關係是指汙染環境的行為與具體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有兩種訴訟程式,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行政處理和由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程式。
實踐中,除以上兩種程式外,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還存在第三種程式,即環境侵權民事糾紛非訴程式。環境侵權的當事人應先了解環境侵權民事糾紛解決的這三種程式,選擇適用行政處理程式,或者選擇適用通過民事訴訟程式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民事糾紛非訴程式的具體方式,解決環境侵權糾紛。
環境汙染侵權行為進行訴訟,一般是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當事人只要證明自己的所作所為並不能導致環境受汙染就可以了,儘量的多進行舉證,這樣的情況下勝算會比較大一些,當事人也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舉證,不夠律師會收取一定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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