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失職罪可以判緩刑嗎
國家追求經濟水平的發展,企業也十分重視經濟利益的提高,所以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破壞環境的現象。如今,人們已經逐漸意識到發展經濟不必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國家部門為了較少環境汙染的現象,設定了相關監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環境監管失職罪可以判緩刑嗎?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可以判緩刑嗎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當事人申請緩刑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決定是否可以判處緩刑。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概念及相關法律規定
所謂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它是一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從原《刑法》中規定的玩忽職守罪中分離而單獨規定的。《刑法》中有關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規定在該法第408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中也有類似的內容。
司法實踐中對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把握: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監管失職行為,應予立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我們共同生活在一篇藍天之下,有責任保護生態環境,國家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也規定的相關部門監管廢棄廢水的排放,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是不能排放的。但環境監管難免也會有犯罪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環境監管失職罪可以判緩刑嗎?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之下是可以判處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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