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行為人有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其他有關法規所規定的關於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工作極不負責的行為。
所謂環境汙染、是指由於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肆意、擅自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致使土地、水體、大氣等環境的物理、化學、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致使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惡化的現象。
所謂環境汙染事故,則是因為環境汙染致使在利用這些環境的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後果。
《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森林火災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的。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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