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是指什麼
一、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
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除斥期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二、除斥期間相關司法解釋
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 )第73條第2款規定,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對此問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顯的不同。筆者認為,由於《民法通則意見》是針對一般民事行為的撤銷所作的司法解釋,而《民法典》第152條是針對民事行為中的合同行為所作的法律規定,《民法典》作為上位法,應優先於《民法通則意見》的適用。
2、《民法典》第145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民法典》第171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民法典》第541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民法典》第564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6、《民法典》第574條第2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7、《民法典》第663條規定的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8、《民法典》第664條第2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6個月期限。
9、《民法典》第1124條第2款規定的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房屋典當關係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看過以上內容,大家都瞭解了,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在合同法中,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時間為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但這個一年並不是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從這個一年的時間截至開始計算,為期五年,大家可千萬不要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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