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式是怎麼樣的?
(1)通知對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人。發生了法定的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時候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定的機構解決。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以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該特別程式的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不依法報請批准,或者未依法辦理登記的,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火災等自然現象以及戰爭等社會現象。當然並非出現不可抗力就會導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解除。
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行為。
3、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已屆履行期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然而,並非債務人的遲延履行行為必然帶來合同解除的後果,只有當“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債權人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違約行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當然,這是以債務人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為前提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買賣合同是可以進行解除的,但必須要按照法定的程式來進行辦理,而且在解除的時候還需要慎的對方的同意,如果不同意那麼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所以,解除合同都是有法定條件的,有條件才會有合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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