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是否能夠撤銷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但是贈與人在簽訂了合同之後後悔贈與行為的情況也有,那麼房屋贈與合同是否能夠撤銷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房屋贈與合同是否能夠撤銷
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實踐中的案例分析
2000年5月老萬夫婦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與了兒子小萬並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合同同時約定:老萬夫婦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享有居住權,直至去世。雙方將該份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此後小萬辦理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將該房產權屬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8月小萬妻子朱某因瑣事與老萬發生爭吵,並動手與老萬撕扯;老萬打電話報警,此事經民警調解,暫時平息,但雙方從此心存芥蒂。 2007年10月老萬夫婦思來想去,決定把兒子、兒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之間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老萬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萬,小萬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並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間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原告老萬雖遭兒媳朱某的打罵,但朱某並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的約束。贈與合同簽訂後,老萬夫婦一直居住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包含著大量的家庭倫理道德因素。承辦法官曾試圖從維護親情、維護和睦家庭的角度出發,盡力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希望可以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但是,由於原被告雙方情緒對立、矛盾尖銳、意見分歧較大,最終未能實現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
本案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贈與合同,受贈人小萬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老萬夫婦的居住權。事實上,老萬夫婦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由於家庭瑣事,老萬與兒媳發生衝突,遭到兒媳朱某打罵,從情理上講,朱某的做法是不對的。但朱某並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約束。原告並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地指出,從道德層面上來講,兩被告作為原告的兒子、兒媳,更應該妥善安排、處理好家庭矛盾,兼顧自己的小家庭生活與照顧好長輩的贍養義務,解決家庭矛盾關鍵在於彼此的體諒與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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