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承諾的遲延
什麼是承諾的遲延?承諾遲延有兩種情形,包括逾期承諾和承諾遲到,逾期承諾是指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承諾遲到是指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於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下面就由法律線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承諾的遲延與逾期。
承諾遲延的情形:
1、逾期承諾
逾期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後發出承諾而使承諾遲延。逾期承諾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的同意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因為它作出的時間晚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所以不符合有效承諾的全部要件,不能發生承諾的法律效力。
那麼逾期承諾應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逾期承諾有兩種效力:一是要約人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認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二是如果要約人接到逾期承諾後未及時通知承諾人該承諾有效的,就只能作為一個新的要約,而不能認為是承諾。
雖然承諾在到達要約人時,對要約人沒有約束力,但因為它只是時間上有欠缺,所以如果在接到逾期承諾時,要約人還是希望與承諾人成立合同,那麼逾期承諾一經要約人作出追認也可成立合同。
2、承諾遲到
承諾遲到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諾遲到。承諾遲到與逾期承諾不同,逾期承諾是在發出時就已超出承諾期限,而承諾遲到卻是在承諾期限內發出,只是在到達要約人時超出承諾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要約人未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遲到並拒絕該承諾的,應認為承諾有效,承諾到達要約人之日合同成立。
在這裡,法律線上小編提醒您,受要約人在有效的承諾時限內作出的因客觀原因遲到的承諾,要約人不承認該承諾的,需要及時作出通知,要約人未及時作出不接受該承諾的通知的,受要約人因為合同的履行做好準備而造成的損失需要要約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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