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違約金一般賠多少?
一、簽訂合同,違約金的定額要求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按照法定或約定賠償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行為。
1,雙方同時不履行合同義務,相互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違約金的種類,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責任二種.
3,違約責任承擔的方法;
(1)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不可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違約金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是為了對被違約的一方進行補償才設立的,但是為了平衡違約方和被違約方的利益,需要給違約金設立一個定額,這在法律中也是有規定的。違約金的訂立不該超過所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這是平衡雙方權益的一個合理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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