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什麼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在雙方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係。為了保證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利益關係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證履行時,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辯權。
二、抗辯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定,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據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在履行的過程當中,必須要遵守誠實信用以及全面履行和協助履行的原則。但是我們國家也規定了,對合同的當事人員有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其中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情況之下,對方也可以行使合同抗辯權,不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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