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合同到期超過2個月了是否需要續簽?
一、3年合同到期超過2個月了是否需要續簽?
3年合同到期超過2個月了是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你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主體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物件,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物件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之後,簽訂了勞動合同,並且在勞動合同內容當中明確的約定了勞動的期限,期限屆滿之後用人單位也沒有和勞動者進行續簽。這實際上是不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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