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效力是怎樣的?
提存的效力
因提存法律關係當事人包括提存人、提存部門和提存受領人,因此,提存的效力,可分為提存人(債務人)與提存受領人(債權人)之間的效力、提存人(債務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提存受領人(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一)提存人與提存受領人之間的效力
1.提存人(債務人)或者得為清償的人將債的標的物提存後,不論債權人受領與否,依法均發生債務消滅的效力。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16條規定,提存貨幣的,以現金、支票交付提存部門的日期或提存款劃入提存賬戶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驗收的,以提存部門驗收合格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價證券、提單、權利證書或者無需驗收的物品,以實際交付提存部門的日期為提存日期。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債務歸於消滅,提存受領人無權請求提存人予以清償。
2.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歸提存人所有。提存的標的物的收益,除用於維護費用之外,剩餘部分應當存入提存賬戶。
3.我國《民法典》只規定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因提存而終止,但何時終止,並未明確。此外,提存物的所有權因提存而移轉於債權人。提存物為特定物時,提存部門取得佔有該物的權利,在債權人請求領取時,提存部門有將佔有移轉於債權人的義務。
(二)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1.根據前述提存關係的法律結構可知,提存人依法將標的物交於提存機關,在二者之間即產生公法上的法律關係。提存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負有保管提存物的義務。因提存物的保管費用不由提存人負責,因此其與通常之寄託合同關係不同。
2.合同標的物提存後,提存人能否撤回提存、取回標的物。我國大陸採取禁止取回為原則。根據《提存公證規則》規定,在符合提存條件的情況下,提存人有權請求提存部門辦理提存業務,提存部門有義務為提存。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
(三)提存受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和《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提存受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可以歸納如下:
1.提存受領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提存受領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提存受領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提存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2.提存受領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提存通知書或者公告,以及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提存受領人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應提供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的證明。委託他人代領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授權委託書。由其繼承人領取的,應當提交繼承公證書或其他有交往的法律文書。
3.提存期間,提存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提存受領人負擔。
4.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提存部門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以防毀損、變質或者滅失。因提存部門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
5.對不宜儲存的,提存受領人到期不領取或者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門可以拍賣,儲存其價款。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6個月:
(1)不適於長期保管或者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
(2)6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
6.提存的存款單、有價證券、獎券需要領息、承兌、領獎的,提存部門應當代為承兌或者領取,所獲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損害提存受領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無法按原用途使用的,應以貨幣形式存入提存賬戶。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則上按原來期限將本金和利息一併轉存。股息紅利除用於支付有關的費用外,剩餘部分應當存入提存專用賬戶。
7.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提存費用包括:提存公證費、公告費、郵電費、保管費、評估鑑定費、代管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提存受領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
8.提存部門不得挪用提存標的物,提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標的物,除應負擔相應的責任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9.提存部門未按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10.符合法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給付條件,提存部門拒絕給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責令限期給付;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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