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房貸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銀行房貸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銀行房貸合同生效條件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合法主體,沒有虛假主體(如未經過工商登記的組織、被撤銷的組織)情況;訂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沒有強迫表示的情況;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沒有虛假表示情況(如謊稱有外貿經營權、謊稱自己對某件財產有所有權);合同採取了法定或約定形式;合同中所涉及的經濟交易是合法的,生產流通的財產是國家允許的。如果合同不具備前述所有的條件,則合同存在訂立的瑕疵,可能影響合同的效力。
依法律規定,合同在成立之後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自批准或登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如房產轉讓合同、車輛買賣合同等。
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如合同經過公證、見證、或鑑證後生效等。
二、如何確定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係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於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並於當日到達,甲公司於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後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於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後甲、乙雙方又於10月25日簽訂了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係,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後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銀行在進行房屋貸款發放的時候,它是需要進行一定的稽核的,稽核完畢之後才能夠跟相關當事人來進行簽訂合同,這時候簽訂合同要想發生效力的話,就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關於合同的生效條件。包括主體要具有一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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