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不等於合同成立
【問題諮詢】
西安某公司的楊經理說:2013年5月,其公司為採購一批價值約600萬元的裝置,委託當地一家招投標公司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招、投標活動。利豐公司通過現場競標後,經評標委員會評議被確定為中標單位,並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次日,評標委員會給利豐公司出具了“中標通知書”。但其公司通過考察,不同意確定利豐公司為中標人,並拒絕與利豐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利豐公司將其公司告上法庭。楊經理想問:他們公司會承擔責任嗎?
【律師解答】
楊經理所在的公司是否有責任,關鍵看兩公司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1、招標投標活動僅僅是合同簽訂的特殊方式和過程
招標是指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採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蔘加投標,並按照規定程式從中選擇交易物件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無論是招標公告還是招標通知,都屬要約邀請的範疇。投標是指投標人接到招標通知後,根據招標通知的要求填寫招標檔案(也稱標書),並將其送交給招標人的行為,即要約。根據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須在要約的基礎上作出承諾。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承諾前的一切活動都僅僅是為簽訂合同而經歷的必要過程。即本案中,利豐公司參與楊經理的公司的招投標活動,也僅是雙方簽訂合同的過程。
2、合同成立的標誌是招標人出具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給中標人核發中標通知書,表明其已經就投標人的要約作出了承諾,合同也就成立。對中標人的確定,《招投標法》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二是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本案中,楊經理所在的公司沒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也沒有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表明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併發出中標通知書超出了楊經理的公司的授權,不能視為是楊經理的公司核發了中標通知書。因此,評標委員會確定利豐公司為中標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該中標通知書不應視為楊經理所在公司的承諾通知。
3、楊經理所在的公司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損,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2條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同時具備三個構成要件:一是締約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可視為先合同義務);二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人主觀上有過錯;三是對方存在利益的損失。
本案中:一方面,楊經理所在的公司沒有違反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是指締約人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注意義務。楊經理所在的公司不同意確定利豐公司為中標人,並不是一種注意義務,即不屬於先合同義務範圍。另一方面,楊經理所在的公司主觀上沒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後果而希望或放任該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楊經理所在的公司既沒有故意隱瞞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也由於中標通知書的錯誤發放與楊經理所在的公司無關,決定了楊經理所在的公司對結果不存在預見或沒有預見問題。
故,楊經理所在的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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