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貨款先支付違約金嗎?
一、申請貨款先支付違約金嗎?
申請貨款不能先支付違約金,因為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一般情況下由約定的才會承擔違約金,沒有約定的不用付違約金。違約金規定的數額不宜約定過高或者過低,這兩種情況如果是訴至法院的話,都會被進行調整。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違約金的具體理由
考察一般持第三種觀點的論著其具體理由主要有四:
1、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於合同債務的從債,後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後果。在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範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後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4、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而持有第二種觀點的論著主要認為合同法設立違約責任制度,通過懲罰過錯違約,使債務人積極適當的履行其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講,違約責任也是對合同的擔保。但是在擔保債權實現這點上,違約責任畢竟有其不足,主要體現在:要受制於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作為事後補救顯得消極;在效力上屬於債的範疇而無法與物權對抗;違約責任多以過錯為要件而對於無過錯情形無濟於事。而在將違約責任同債的擔保做分析比較之後,可以發現如果說違約金有擔保功能,那也沒有超出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所具有的擔保作用的限度,因而從其擔保力不夠來最終反對其具有擔保屬性。
綜上所述,簽了購買貨物的合同自然會涉及到貨款的部分,而貨款在給付的時候必須要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方式交給對方才能等價獲取到貨物,只有對方不給貨物或者自己一方沒有交納貨款才屬於違約,而違約之後就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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