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違約金按什麼計算方法計算?
一、施工合同違約金按什麼計算方法計算
施工合同違約金計算首先要看合同雙方有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了的,且在違約責任發生後,約定數額未高出實際損失的30%,則約定違約條款有效,若約定違約金數額小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提高違約金;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額的,則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雙方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協商,協商不成則由法院裁決。
二、施工方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1)存在違約行為;(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綜上所述,如果施工合同中一方違約,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罰沒定金,賠償違約金等。其中所賠償的違約金一般不高於實際造成損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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