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在實踐中,可預見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把握,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就會導致當事人亂用或者曲解“可預見”的本意。因此法律對可預見性採取了一些限制。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2、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3、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範圍之列。
二、違約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有什麼?
違約損害賠償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補救方式。從性質上,違約損害賠償實際上法律強制當事人給受害人一筆金錢,目的在於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款是對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最集中的體現和規定。從體系上來看,它首先以因果關係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損害賠償的可能範圍或者說合同利益的總體構成,接著就損害作了基本的型別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後確立了賠償範圍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則,從而最終確定受害人真正獲得賠償的數額。
完全賠償原則和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共同構成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定,違約損害賠償是一種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補救方式,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該按照合同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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