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之訴定什麼案由合適?
撤銷合同的訴訟屬於撤銷權糾紛,合同撤銷權案由有: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為的撤銷要求。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如果撤銷合同是指撤銷權的話,那麼就是形成之訴;如果撤銷合同不是依撤銷權提起,而是依請求權提請撤銷的訴,應當是給付之訴。撤銷合同糾紛案件起訴要多長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從起訴到作出判決,時間是不確定的,但法院立案後,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要在6個月內作出判決。
可以撤銷的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該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二、意思不真實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嗎?
屬於可撤銷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有三種類型,分別如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有關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可撤銷合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了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撤銷合同之訴屬於撤銷權糾紛,意思表達不真實的合同有三種,第一種是由於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第二種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顯示公平,第三種是採用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趁人之危時訂立的合同,這三種合同都屬於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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