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一、裝修合同糾紛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違反本人意願,以欺詐手段簽訂的裝修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該裝修合同是無效的。
以欺詐的方式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若享有撤銷權的人未在規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主張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從效力待定轉為有效合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欺詐的方式使另一方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與之簽訂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之後,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裝修合同效力糾紛如何儲存證據的?
舉證責任決定的是當事人要儲存證據的重點範圍,證據種類決定當事人儲存證據的形式。證據儲存的目的在於使有利自已的事實處於可以證明的狀態,不致於事實是有利於已的但是卻無法證明,造成吃啞巴虧的實際後果。合同糾紛證據儲存的具體要求如下:
1、對《合同書》及有關協議,以及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內容的有關資料完整儲存。這些書證直接證明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向對方履行了合同的證據要儲存。交付貨物的要有收據,交款的要有發票或其它收款賃證。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傳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異議。但有可能,均應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對於產品質量異議與解除合同的通知務必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簽收、或郵寄、或以電話方式作出,同時進行電話錄音。
違反法律規定簽訂的裝修合同,出現糾紛時不具備法律效力。處理合同效力糾紛時應該儲存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原件,當事人約定的納入合同內容中的有關資料,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履行合同的證據,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發出的告知,通知,提出異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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