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買賣合同算不算行紀合同?
一、二手車買賣合同算不算行紀合同?
不算,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具有很強的商事性質,合同中的委託事務多為貿易活動,核心是法律行為。雖有買賣行為,但與買賣合同有很大區別。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
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權利有什麼?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叭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三、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有什麼差異?
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相同點是都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二者的不同點如下: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二手車買賣合同不屬於行紀合同,行紀人擁有請求報酬的權利,完成合同中的委託事務後,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行紀人擁有介入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買賣活動。行紀人擁有提存權,要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委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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