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怎麼規定的
一、採礦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採礦許可證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1、礦區範圍的申請與審批採礦權申請人在提出採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國土資源廳或國土資源部)申請劃定礦區範圍。
2、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檔案。
3、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申請人報送的申請資料後,應組織對申請的礦區範圍內是否存在礦業權交叉重複情況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等進行審查。下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調查,並出具書面調查意見。
4、礦區範圍劃定後,申請人應在礦區範圍預留期內辦理礦山建設專案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並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5、採礦權申請人應按《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發證許可權將採礦登記申請資料報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國土資源部)進行審查。
6、採礦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登記資料4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辦理採礦登記的決定。
三、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轉讓採礦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所以合同肯定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轉讓方因為轉讓採礦權所取得的財產是必須要予以退回的。如果想要採礦,必須親自去辦理採礦許可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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