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不動產合同糾紛管轄地
生活中常見的不動產其實就是房屋、土地等等。圍繞不動產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也是比較多的,由於不動產涉及的財產比較大,因此很多時候處理這方面的糾紛都是通過訴訟方式。此時就要確定不動產合同糾紛管轄地,到底該如何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關於不動產有關的糾紛的管轄法院問題,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然而,關於此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這一籠統概念如何理解,理論和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一切與不動產有關的糾紛都屬於“不動產糾紛”,都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另一種觀點認為,此處“不動產糾紛”應理解為不動產物權糾紛,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歸於專屬管轄的範圍。
鑑於不動產糾紛非常複雜,如果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歸於專屬管轄的範圍,不僅可能造成現實中審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專屬管轄設立的初衷;國外的通行做法也並未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適用專屬管轄而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是僅將不動產物權糾紛歸於專屬管轄的範圍。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關於債務糾紛案管轄問題的通知》中,認為該案雖然涉及房地產,但案件糾紛是純粹的給付貨幣的債務糾紛,由雙方約定管轄法院並無不當,並不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通過這個《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傾向於不能籠統地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而是要分清該糾紛的本質究竟是不動產物權糾紛還是僅僅是因該不動產而產生的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故此,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除了實質涉及物權的糾紛而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外,如果並非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糾紛,而僅僅是因該不動產而產生的其他債權債務糾紛,應當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約定管轄法院而排除專屬管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不動產所在地大多數情況下均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因此而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不動產法院受理該糾紛並非基於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而是基於當事人合意約定由作為合同履行地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該如何確定不動產合同糾紛管轄地了吧,按照法律的規定這類糾紛一般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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