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提供技術服務是技術合同混合銷售嗎?
一、售後提供技術服務是技術合同混合銷售嗎?
銷售貨物並同時收取服務費的售後提供技術服務的行為是技術合同混合銷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規定,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併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對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裝置並隨同銷售一併收取的技術服務費,應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釋出廣告,雖然涉及貨物LED電子顯示屏,但LED電子顯示屏只是為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的一個載體,其本身不涉及銷售貨物。
2、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物件和提供應稅勞務的物件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件,也是兼營行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同時提供電視廣告服務,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3、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併為客戶釋出廣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涉及了銷售產品,同時在銷售產品的時候銷售了非應稅勞務。從以上分析可以瞭解到,如果某該公司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同時收取了售後技術服務的費用,則可以看做是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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