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利益損失的範圍是什麼?
一、信賴利益損失的範圍是什麼?
信賴利益損失的範圍包括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種。
信賴利益損失賠償範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信賴利益損失賠償範圍只能是直接損失,包括:
(1)締約費用,包括郵電、文印費用,赴訂約地或察看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所支付的費用,如為運送標的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合同成立而購買房屋、機器裝置或僱工支付的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等合理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一種觀點認為,信賴利益損失賠償範圍除了直接損失,而且還包括間接損失: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獲利機會的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損失等。
二、信賴利益損失的不足點是什麼?
(一)明確先合同義務的一般規定。先合同義務的確定在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中舉足輕重。它是締約過失責任首要前提條件,也是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適圍的根本標準,還是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的重要。因此,筆者建議,關於先合同義務的規定中,須對先合同的概念、基本內容及時間界點作出明確規定。
(二)應對信賴利益賠償範圍作出界定。對於信賴利益損失的範圍的界定是至關重要的,《民法典》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這容易導致將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混為一談。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締約過失責任,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三)《民法典》關於保密義務的規定範圍過窄。《民法典》關於保密義務的範圍僅限於商業祕密。事實上,締約上保密義務之物件,除商業祕密外,還應包括締約對方的個人身份、財務狀況等祕密資訊。只要締約人對這些祕密資訊進行洩露,給對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信賴利益損失包括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信賴利益損失也有一定的不足點,比如說可能會加重締約過失責任;但是另一方可能又不會滿足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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