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一、行紀合同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1、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3、如果合同的履行地點既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雙方也沒有進行約定的,那麼一般來說,就由合同的性質確定,即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定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的本質特徵,那麼,以此為標準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就是適當的。
二、如何界定行紀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如果在行紀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的,應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則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委託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如果委託人向行紀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相關的規定,當行紀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而訴訟方式首先需要確定管轄法院,如果有約定的話可以按照約定來確定管轄法院或者是根據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合同履行所在地的法院都是擁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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