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條件是什麼?
一、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條件是什麼?
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條件,是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民法典》對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宣告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資訊,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資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格式合同的具體內容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和有關事項的處理,都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事項來進行辦理的,在造成合同糾紛時,也是可以根據實際來協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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