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合同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反覆的要約邀請、要約與承諾的過程。熟悉要約和承諾規則,可以徹底看清合同訂立過程中各行為人之各種行為的法律屬性,從而對合同訂立的全過程有一個全面把握。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要約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承諾人須為受要約人。
2、方式
①原則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依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者,也可以以行為作出。
3、承諾期間
①在要約確定的期間到達要約人;
②未確定期間的,對話方式下應即時作出;
③未確定期間的,非對話方式下,合理期間內到達。
4、內容。應與要約一致,換言之:
①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②所謂實質性變更,一般是指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③對要約內容作非實質性變更的,原則上構成承諾,但有兩個例外: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的;要約表明不得作任何變更的。
④非實質性變更構成承諾的,以承諾內容為合同內容。
二、承諾遲到、遲延規定是什麼?
(1)承諾遲到
承諾遲到,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承諾遲到原則上為新要約。作為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諾遲延
承諾遲延,指受要約人於承諾期內發出承諾並依通常情形可適時到達要約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郵差)致承諾逾期到達要約人;與遲到恰好相反,遲延原則上承諾有效;作為例外,要約人及時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為新要約。
承諾撤回
撤回的物件是已經發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諾。撤回的意思表示應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不存在撤銷一說。
承諾生效與合同成立
(1)承諾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以行為作出承諾的,作出行為時即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時間。多數情形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在實踐中,承諾生效時間與合同成立時間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時,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不以承諾生效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如果要想成立並且發生法律效力,那麼是需要經過不同的階段的,首先是需要做出要約,其次就是需要做出要約邀請,通常情況下我們國家所規定承諾的構成要件,在方式方法以及期限方面都是有明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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