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是什麼,要式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裡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要式合同的類別
1、不動產合同
第一種是不動產合同。關於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並進行登記。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合同未經登記的,一律不發生法律效力。
2、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以上內容回答了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是什麼的問題,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包括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以及要式合同類別的問題,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泉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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