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之下出租車承包一臺多少錢
對於規定之下出租車承包一臺多少錢,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政策規定來確保行業的正常運營,對於承包者而言,一臺計程車需要在承包之前向計程車公司繳納一定的費用,這些稅收費用無疑是加重了計程車承包者的負擔,但是根據國家的規定,計程車司機必須及時的的對車輛進行維護,對於司機的保險給予繳納,而且需要接受公司的統一管理。
一、承包計程車的流程
1、出租汽車企業繳交車輛行政事業性收費;
2、交納車輛經營服務性收費;
3、保證車輛正常營運,包括車輛及附屬設施,繳納車船稅,對車輛進行例行保養和二級維護,使用出租車智慧管理服務系統,參加必要的車輛保險及司機人身保險,提供司機工作服,按承包合同約定承擔事故損失費用;
4、供各項管理和服務的成本費用。
二、國家對於計程車市場的改革
新政中提出鼓勵、支援和引匯出租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協商確定計程車承包費標準和定額任務,可見改革不夠徹底。應改變原來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繳稅的方式取代出租車司機的“份子錢”,即平臺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司機個人應繳的稅費(按營運收入x稅率),鼓勵司機多勞多得,這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新政中提出鼓勵、支援和引匯出租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協商確定計程車承包費標準和定額任務,可見改革不夠徹底。應改變原來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繳稅的方式取代出租車司機的“份子錢”,即平臺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司機個人應繳的稅費(按營運收入x稅率),鼓勵司機多勞多得,這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
三、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向承租方交付在執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裝置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
4、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
5、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履行合同並要求賠償。
6、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範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7、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資訊有知情權。
9、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並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10、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11、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出租方保障車輛效能的各項工作。
12、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13、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14、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5、承擔由於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16、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範圍內的任何損失。
17、合同履行完畢後,保證金退還承租方。
18 、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
四、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 出租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的80%。
2、出租方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
3、 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式進行。
4、在租賃期間若發生租賃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租賃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的租金,但最多為三個月。未投保車輛不得要求租金賠償。
5、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承租方應立即向交管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全部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6、 意外風險分擔辦法、比例等如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
五、違約責任
1.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
2、承租方如不能按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時計收超時費。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
3、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的1%交納滯納金。
4、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條第3、4款,承租方可終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及違約金。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六、其它
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接續租。
首先是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叫繳納相關的費用,其次費用的合法性需要做出一定的對比,不在法律範圍內的費用杜絕繳納,避免出現導致市場收費混亂的情況,而且在包下出租車之前,需要對其合同的具體條款稽核,避免涉及到因合同而產生糾紛的問題出現。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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