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履行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的標的履行。這一原則要求:
1、合向當事人須嚴格按照約定的標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標的代替。
2、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他方可以要求繼續實際履行。
(二)協作履行原則:協作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應相互協作,講求誠實信用。
(三)經濟合理原則:經濟合理原則要求當事人履行債務時,要講求經濟效益,要從整體和國家的利益出發。
(四)適當履行原則: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全面、正確的履行債務,故又稱全面履行或正確履行原則。
(五)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前、發生當事人在訂約當時所預料不及的客觀情況,致使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怎麼辦
(一)民法典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民法典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的履行地點既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雙方也沒有進行約定的,那麼一般來說,就由合同的性質確定,即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定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的本質特徵,那麼,以此為標準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就是適當的。
如果僅僅是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那麼不但為爭取簽約的所有努力都會付之東流,而且還可能招致經濟上和信譽上的嚴重損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環節,直接關係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問題成為合同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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