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違約糾紛怎麼處理?
一、定金合同違約糾紛怎麼處理?
(一)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麼,其擔保的範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範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
(二)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麼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於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二、定金合同糾紛的型別
1. 立約定金。這是指為保證正式訂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約定金。此種定金是以其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則合同不能成立。
3、證約定金。此種定金為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據,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證明合同的成立。
4、違約定金。所謂違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則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沒收其定金而不予返還;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一般說來,違約定金類似於違約金。
5、解約定金。這種定金為當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權利的代價。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定金制度。然而我國法學界對定金的性質,卻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我國定金的性質為違約定金。也有的認為,證約定金與違約定金是我國定金一般應具有的性質,不同意將我國法律上的定金解釋為具有解約定金的性質。
日常生活中要對定金的相關法律問題有所瞭解,才能正確使用定金達到保證合同履行的目的,定金問題並不只是簡單的雙倍罰責的問題,定金主要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不同形式的定金其所擔保的側重點是不同的,當事人應該依據簽訂定金合同的目的選擇定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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