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可以撤銷和撤回嗎?
一、要約可以撤銷和撤回嗎?
可以的,滿足條件下要約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二、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有什麼區別?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綜合上面所說的,要約就是以一方當事人以締結為合作的目的,而向當事人提出合同的條件,一般雙方達成一致條件之後就可以達到雙方的目的,但在合同產生效力之後如發生法定的事由是可以撤銷的,但前提一定要合理、合法才不會承擔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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