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防礙與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排除防礙與消除危險的區別是什麼?
本質上沒有區別。根本的區別是,一個已經發生,一個還沒有發生。
1、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權人設定路障妨害通行,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2、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二、對妨礙民事訴訟有哪些強制規定?
1、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因此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本質上來說都是沒有區別的,就是將障礙給移出,但是如果非要說區別,就是一個已經發生一個還沒有發生,如果是已經發生,那麼就叫做妨礙已經發生,因此就需要請求法院來對妨礙進行排除,以便當事人的權利能夠更好地實現。而消除危險就是指危險其實還並沒有發生,但是很明顯可以預見這個危險即將發生,所以要求法院將這個危險進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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