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簽訂年限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聘用合同簽訂年限規定內容是什麼?
1.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合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它是指合同中明確規定其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後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必要,,聘用單位可與受聘者續訂。
二、聘用合同的期限
1.這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專案、課題或工程等的時間作為聘用合同起始和終止條件,該項工作開始之日即是合同生效之日,該項工作結束之日即是合同終止之日。這種合同實際上是有期限的聘用合同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完成一定工作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於工作範圍明確、工作量具體的某些事業單位正常運作外的工作任務,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完成工作的複雜程度,技術含量高低以及工作量的大小來確定。
2.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3.現在的聘用合同簽訂年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3.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3.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3勞動合同期限
3.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3.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3.6勞動報酬
3.7社會保險
3.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3.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的簽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清楚明白合同裡面的條款內容,有不明白或者模糊不清的專案要問清楚後再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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