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於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在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交通損害司法解釋)中才出現的,這與之前傳統保險法理論上的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是有所區別的,我國《保險法》中的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後,在賠償金額的範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交強險賠償後,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自己學會合理的計算,一般就是自己的保險繳納時間,但是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只要自己在外界的干擾下,世間的精確性就會失去法律上的保障,所以有關當事人需要在事件的考量上細心的把握,確保自己的利益不會出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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