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修改後原來的條款還法律支援嗎?
因為要約是實際送達特定的受要約人,所以要約具有法律效力。要約人未經事先宣告,不得撤回或者變更要約。否則,要約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要約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不得變更,這是一條基本原則。否則,將被視為新報價。但這種解釋並不是絕對不變的。因為實際的承諾往往不是簡單地回答“是”或“同意”,承諾是否與要約完全一致也需要判斷。雖然形式上承諾改變要約的內容,但實質上沒有改變,但仍然可以認為與要約相一致的承諾仍然有效。或者,雖然表單是一個offer,但實際上有多個offer,您可以對其中一些做出承諾。要約實質上是可分割的還是不可分割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因此,如果承諾對要約的變更不是實質性的,一般可以認為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已經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作任何變更。
以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資料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未指定具體系統的資料電文首次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視為到達時間。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表示。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必須與的內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這是一項基本的原則。否則,視為新的要約。但在解釋上,也並非鐵板一塊。因為現實中的承諾往往不是簡單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諾是否與要約完全一致,也是需要進行判斷的。形式上雖然承諾對要約內容有變更,但實質上並沒有變更的,仍然可以認為與要約一致,承諾仍為有效。比如就要約的主要內容意思一致,僅就要約的附隨事項附以條件或者為其他變更,承諾仍為有效。或者形式上雖為一個要約,實質上有數個要約時,例如對於出賣數個獨立或者一定數量的代替物的要約,可以對其中一部分承諾。要約實質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應依其情形,分別地具體地決定。或者雖然擴張要約的內容而為承諾,有時可以解釋為與承諾同時就其超過部分而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並非絕對不可以改變,如果承諾對要約的改變是非實質性的,則一般可以認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已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作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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