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要約在什麼時候生效?
一、法律上規定要約在什麼時候生效?
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採納了到達主義。但對於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並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參見《合同法》第16條)。
二、要約的有效期是多久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說,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麼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規定本要約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答覆有效),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需要明確的是,要約的生效必須要由受約人作出答覆後才可以,因此,如果在受約人不作出答覆的情況下,要約的生效需要作出一定的期限規定,在超出規定的期限內,受約人沒有作出回覆的,視同要約生效。另外,涉及到以口頭方式發現的要約,應當立即由受約人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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