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失效和生效有什麼規定?
(一)要約生效的時間、要約生效的條件
1、要約生效的意義
要約生效後相對人才有取得承諾的資格。
要約生效之前,相對人沒有取得承諾的資格(承諾的物件必須是正在生效的要約)。
2、要約生效的時間
對不特定人的要約:一經作出即生效。
例如: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自動售貨機、到站的公交汽車。
對特定人的要約,分兩種情況:
以對話方式(相對人可以同步受領)作出的,自相對人瞭解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相對人不能同步受領)作出的,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到達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控制的範圍,受要約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約人是否知悉,在所不問。
(二)要約失效的原因、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約失效指
要約喪失法律效力。
2、要約失效的主要意義在於
受要約人喪失承諾的資格。
3、要約失效的原因: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拍賣中,競買人的要約因出現更高的出價而失效;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權適用於向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不適用)。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如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則稱其為承諾人)。
之所以會有要約,就是因為它是屬於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要約是一種制定約定的意思,他對受約人和要約人,雙方都能產生一個約束力,如果是在要約的有效承諾期限內。要約生效了,那麼受承諾人才可以取得承諾,如果是發出要約人請求法律撤回該要約,那麼這個邀約自然而然就生效了,一旦生效那麼就不能變更撤銷內容也就是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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