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合同的撤銷有哪些法律依據
附義務贈與合同的撤銷是基於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義務贈與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贈與關係的一種法律現象,作為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的同時要完成合同所附義務才能享受贈與的一種法律關係,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則不能享受贈與。關於附義務贈與合同的法律規定為了大家能夠更直觀的瞭解我們小編做了一些總結,以供大家查詢。
(一)所附義務應當符合的標準
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義務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後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這可以從《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3款規定得出此結論。在實踐中,撫養義務是作為最重要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法定義務作為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則贈與合同的效力應當依贈與人的意願而定,即:或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有時,受贈人的義務也可能向贈與人履行。者將法定義務剝離,使原來附義務的贈與成為一般贈與;或者變更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內容,使合同繼續有效;當然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後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則無論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於“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後,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於事實上的履行不能,顯然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於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如果所附義務履行不能是因為受贈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則應當考慮贈與人的意願,是否願意重新設定所附義務而定。
(二) 附義務贈與合同撤銷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並沒有對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可以運用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即《民法典》分則沒有規定的,適用總則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4項的規定,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綜上所述,附義務贈與合同的撤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法律給予附義務贈與人的一種法律保護,也是對贈與合同的一種約束,受贈人在接受贈與的時候要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能不能滿足合同所附義務,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所附義務則不能接受贈與,這也使得合同雙方多了一些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莆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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