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房屋居間合同違約無需承擔責任
一、房屋居間合同違約無需承擔責任的情形
一方如果有正當理由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則應當解除居間合同,退還定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所謂“正當理由”因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以下這些應當被認為是正當理由:
1、居間合同中記載的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產權人、面積等房屋資訊。
2、賣方隱瞞了重要資訊,如存在違章搭建、破壞承重及房屋結構、嚴重質量問題等。
3、雙方就主要交易條件在居間合同中未約定,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仍未達成一致。
二、房屋居間合同違約無需承擔責任的情形形成原因
什麼時候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什麼情況下雙方均不存在違約,如何界定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是房產交易雙方最關心的問題,處理該類問題的關鍵是看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如果是雙方均有訂立買賣合同的主觀意願,但是對於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導致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那麼就不存在任何一方違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收取的定金予以返還。
但是很多人會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採取惡意規避法律的方式達到自己不購買的目的,因此這就需要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將有關條款儘量明細,防止對方“鑽空子”。
不能達成一致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況:
(一)居間合同對於簽約時間未約定清楚。
對於簽約時間約定不清,就沒有辦法確定何時簽約,如果一方予以拖延,對於另一方來講很難主張該方惡意不履行,這容易給對方鑽空子,因此居間合同中一定要約定清楚具體哪一天簽約。
(二)居間合同對於付款時間和數額約定不清楚。
買賣合同中必然要約定何時付款,如何付款,如果居間合同中對於該問題不能談清楚,那麼訂立居間合同時,蓄意違約一方就會肆意提高付款條件,提出對方可能無法接受的條件,以合理的方式規避簽約義務,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簽訂而不用承擔定金罰責的責任。
(三)房產過戶和交付時間約定不清。
跟上述第二點相同,這也是將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必然要進行商談的,即使居間合同對此約定不清也要約定一個大概的合理期間,這樣將來協商也有的放矢。
(四)基於未能對房屋進行實地考察而協商不成。
每個人對於房屋的看重點不同,如果僅僅知道房屋的結構朝向,但是沒有實地去看過房屋,就草率的訂立居間合同,那麼將來看到房子後,發現房子的某些地方不滿意,或者房屋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可能影響到對於簽約的判斷,這是對於交付房屋不能達成一致,也可以構成不能協商一致的合理理由。
(五)嚴格執行居間協議,對於簽約內容不能反覆。
一旦反覆就會導致合同條款的變更,變更後如果不能重新確立,那麼屬於雙方對於合同條款沒有達成一致,那麼也無所謂違約。
在訂立合同之後,我們的合法權利往往也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所以,當我們遇到權利瑕疵的合同,根據我們提到的“什麼情況下房屋居間合同違約無需承擔責任”答案,為了維護我們自身利益,我們是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負違約責任,這也體現了法律在這方面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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