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條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都是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關於合同方面發生一些糾紛的話,就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訴訟,但是如果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的話,必須要確定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是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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