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技術合同管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規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技術合同的解決方式
1、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當事人雙方應冷靜地聽取對方的意見,進行充分的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好方式,能夠獲得最好的結果,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請第三方進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做出適當讓步,既有利於雙方的團結,也有利於加強雙方的協作關係。
2、仲裁機構調解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的科學技術仲裁機構調解或仲裁。當事人自行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地方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的科學技術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調解,是由上述科學技術仲裁機構主持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爭議進行協商,以達成協議、仲裁,是由上述仲裁機機關合同爭議居中作出判斷和裁訣。對於調解後達成的協議,當事人雙方應履行;對上述仲裁機關的裁訣不服的,當事人應在接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無正當原因愈期不起誨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怯律效力。
3、人民法院的審理。
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上述科學技術仲裁機關申請調解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按《民事訴訟法》程式進行審理,也要堅持著重調解的方針,先選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才選行判決。
一般情況下,技術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與合同金額高達數千萬的案件類似,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會一審判決。如果還沒有確定下來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我可以先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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