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規定是什麼?
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是不存在的,但是有一定的經濟補償。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①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②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就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具體說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可以包括:
1、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職位、福利待遇等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不願續訂的。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之下可以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保障,當然了,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到期了,如果是用人單位方面不續簽的話,需要抽出經濟補償金。
-
房屋買賣想要退房會有什麼條件呢
律師解析:房屋買賣想要退房的條件分別有:出現法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房人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可以協議解除合同來退房;法定其他條件等。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
-
合同成立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律師解答:不存在。律師解析:合同成立後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前。法定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主要有:當事人假意藉著訂立合同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形;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導致受害人利益受損的情形;有其他違...
-
合同怎樣才受法律保護
律師解析:合同具備以下條件的,就可以受到法律保護: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
-
一般授權委託的範圍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委託的許可權範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代理中,委託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範圍有三種情況:1、一次委託,即代理人只能就受託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2、特別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覆辦理同一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