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全部履行義務的贈與合同撤銷可以嗎
一、贈與合同可以撤銷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包括:
(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二、不履行所附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可以被撤銷
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對於贈予人或者第三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又稱附負擔的贈與。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物後,受贈人應當履行所負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請求其履行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贈與自始不發生效力,受贈人應將贈與物返還贈與人。如果所附的義務非因受贈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所附的義務是為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該第三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所附義務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在受贈人不履行義烏時,有關機構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此時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受贈人履行所附的義務,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之內。贈與的最終目的應使受贈人純受利益,如果受贈人負擔的義務超過贈與物的價值,則受贈人無任何利益可言,也與增雨的本質不符。
綜上所述,贈與人可以在6種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合同。受贈人需履行贈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受贈人有出現以上6中情形,贈與人都可以撤銷贈與合同。當然,不全部履行義務的贈與合同撤銷也包括在內。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對於不全部履行義務的贈與合同的相關情況,請聯絡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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